城市维护建设税,你确定搞懂了吗

2021-05-06 16:21:20
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建税是一个小税种,又是一个附加税,本身的政策规定比较少,所以在实务工作中关注度不高。但没想到前几天,一个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问题,引发了大家一番争论。

  例:某纳税人被查出2020年5月有一张增值税进项专票不合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50000元,当月有上期留抵税额80000元。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增值税重新计算后,确认该公司需要在2020年12月缴纳增值税50000元。

  截止检查结束当月2021年10月,该公司账面上有留抵税额70000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该纳税人申请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检查人员认为,按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该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欠税后,实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就不需要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了。

  审理人员指出,这样理解是不对的。检查结果是该公司2020年12月应缴纳增值税50000元,同期就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检查结果确认后,2021年10月企业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不能影响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结果。

  可见,虽然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不算复杂,在实务中还是会有一些地方容易把握不清,对该税种,我们着重需要记住以下六个要点:

  一、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为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个人销售,没有享受国内的市政利益,所以不需要征,同理出口也不会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免抵税额要征

  增值税免抵税额,形式上看似没有实际缴纳,其实是在计算出口退税中抵减了,实质上是缴了,所以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直接减免不征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是不需要实际缴纳的,也无需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留抵退税扣减

  留抵退税额,是指按照规定已经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期末留抵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六、两税退税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